近日,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本次發布的三項標準修改單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工業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的重點行業,在2015年三項標準實施以來,石化行業VOCs排放量與設備管線泄漏率大幅降低,本次修改單修改針對以往標準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調整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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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570-2015
GB 31570-2015 增加“烷基化廢酸再生"將“酸性氣回收裝置" 修改為“酸性氣回收裝置和烷基化廢酸再生",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為150 mg/m3(表4為100 mg/m3)將腳注d(表4為腳注c)修改為“酸性氣回收裝置生產硫酸和烷基化廢酸再生時執行該限值"。
特別保護地區執行表4規定:
GB 31570-2015 5.4.3
一級好氧生物處理池(不含)前含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設施(初期雨水池除外)應密閉,其他廢水設施敞開液面上方100 mm處VOCs檢測濃度大于等于100 μmol/mol的,也應密閉。密閉后廢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3、表4的規定。
廢氣不得稀釋排放
A 非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以實測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
B 對于工藝加熱爐、催化劑再生煙氣和酸性氣體回收裝置,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對于裂解爐等在燒焦工況時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換算成基準含氧量為12%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
C 對于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處理廢氣,向燃燒(焚燒、氧化)裝置內或在其后端補充空氣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不向燃燒(焚燒、氧化)裝置內補充空氣的(燃燒器的助燃空氣不屬于補充空氣的情形),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GB 31571-2015 5.2.4
(b)儲罐呼吸閥和浮盤邊緣呼吸閥操作壓力低于設定的開啟壓力75%時,呼吸閥的泄漏檢測值應低于2000 μmol/mol。
GB 31571-2015 5.3.3
(e)同一密封點以及循環冷卻水系統連續三個檢測周期無泄漏的,檢測周期可延長且最多延長一倍。若在后續監測中該檢測點位檢測出現泄漏,則監測頻次恢復按a和b規定執行。
(f)符合GB 37822相關規定的,以及設備與管線組件中的流體含揮發性有機物質量分數占比小于10%的液體,免于泄漏檢測。
7.3 大氣污染物排放達標判定
a)對于有組織排放和企業邊界,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b)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c)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判定為違法行為,應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未開展LDAR工作的,未識別的密封點數超過臺賬密封點總數0.05%的,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LDAR的;
2)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其中有機氣體和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的抽樣比例總計不超過80%,5.3.3條a)項涉及的設備與管線組件類型的抽樣比例總計不超過20%),發現1個未識別密封點或2個(不含)以上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
d) 對于循環冷卻水系統的泄漏控制,未按規定的頻次開展泄漏檢測工作的;發生泄漏未按規定時間進行修復的,判定為違法行為,應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MS5002型
LDAR綜合管理平臺
MH3500-C型
揮發性有機物氣體分析儀
MH3560型
紅外熱成像氣體泄漏檢測儀
TY2000-D型
手持式多氣體檢測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