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以下簡稱VOCs)是生成PM2.5與O3的重要前體物,并且部分物質對人群具有致癌、致傷、致死的危害。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以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為主要控制對象,推進VOCs與NOx協同減排,建立VOCs污染防治長效機制。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非甲烷總烴(NMHC),排放限值為100mg/m3,特別排放限值為60mg/m3;TVOC排放限值為150mg/m3,特別排放限值為100mg/m3。并規定了顆粒物、苯系物、氯化氫等多個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
(點擊圖片查看產品詳情)
(點擊圖片查看產品詳情)
為了適應制藥工業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需要,上海、浙江、天津等地針對制藥或包括制藥在內的化工行業制定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